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
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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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8.7)并被医院(见8.8)的专科医生(见8.9)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确诊日(见8.10)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